长沙商标注册中心最新报道关于第10744398号“何师傅”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申请人因第10744398号“何师傅”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37057号决定,于2022年12月28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的使用证据无效,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复审商标在2019年4月18日至2022年4月17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对复审商标进行了有效的使用,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为了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撤销阶段提交的使用证据(复印件):1、申请人营业执照、作品登记证书;2、产品及产品设计图图片;3、产品委托加工合同;4、采购收据、发票;5、商标使用授权书;6、淘宝店铺对复审商标产品的销售。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2年4月10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于2013年6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等服务上,经续展现为有效湖南商标注册。被申请人于2022年4月18日以复审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向我局提出撤销申请。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复审商标使用的指定期间跨越2019年11月1日,本案实体问题仍适用2013年《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本案焦点问题为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是否对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在中国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
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均为在米花糖、怪味胡豆等零食商品上的使用情况,未涉及复审服务。故在案证据不能证明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对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地使用。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