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商标注册中心最新报道关于第56130383号“南粤龙”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申请人于2022年08月02日对第56130383号“南粤龙”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一、争议商标与第4547378号“粤龙”商标、第13694505号“粤龙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在先商标的知名度有相当程度的认识,被申请人商标的注册目的难谓正当,存在试图攀附他人知名商号卓著声誉的目的和“搭便车”的获取不正当利益的主观恶意,属于以不正当手段注册商标。被申请人的行为已经构成不正当竞争,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
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截图;
2、被申请人湖南商标注册详情;
3、申请人介绍;
4、申请人在先商标在网络搜索情况及产品实物图;
5、申请人在先专利权;
6、申请人参展及宣传资料;
7、申请人与合作方的购销单、送货单及发票;
8、申请人荣誉证书;
9、申请人“粤龙”等品牌维权情况。
被申请人答辩理由: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现有证据材料不能证明引证商标一、二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已在家务手套等核定使用商品上具有较高知名度,从而造成消费者的误认。被申请人仅申请了七件商标,从数量、商标名称等方面不足以认定为“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况,争议商标的注册不属于《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形。被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申请人坚持其无效宣告理由,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在质证阶段提交了“粤龙”商品在阿里巴巴网站的使用情况截图。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5月17日申请注册,2022年6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1类清洁用布、家务手套等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二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1类家务手套、园艺手套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被我局决定在“园艺手套、家务手套、抛光手套”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手套撑具”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该撤销决定尚未生效;引证商标二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立法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将适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审理本案。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清洁用布、家务手套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家务手套、园艺手套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南粤龙”与引证商标二的显著识别文字“粤龙”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双方商标同时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另,引证商标一的撤销决定是否生效对本案结论不会产生影响,故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是否构成近似商标,我局不再予以评述。
此外,鉴于我局已经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对申请人合法权益加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进行审理。申请人虽援引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但未阐述具体理由,亦未就此提交相应证据,故本案难以认定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该条款的规定。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