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商标注册中心最新报道关于第65895132号“Lif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895132号“Lif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14671641号“杭州银行 生活 LIFE及图”商标、第16029970号“新姿派 LIFE”商标、第17467107号“LIFE及图”商标、第20673475号“金融街 LIFE及图”商标、第22809547号“桔LIFE及图”商标、第37845744号“LIFE C+”商标、第42925027号“莱支付 LIFE及图”商标、第62009230号“LIFE 经桥生活帮 爱生活·惠生活及图”商标、第61665129号“陆悦汇 L·LIFE及图”商标、第5077839号“金色人生 GOLDEN LIFE”商标、第16477368号“黄金人生 GOLDEN LIFE”商标、第63926326号“鲸 LIFE”商标、第64518517号“H 华发 优生活 LIFE及图”商标、第65410065号“安家 LIFE”商标、国际注册第776543号“LIFE”商标、第6804844号“LIFE及图”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十六)不构成近似商标,共存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引证商标八、九、十二、十四、十五状态尚未稳定;引证商标十三已被驳回注册申请,不再构成在先商标障碍。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侨城汇 ”品牌简介、宣传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
1. 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八、十二、十三、十四已被驳回注册申请,引证商标十五因专用期满未续展现已失效,引证商标八、十二至十五均不再构成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2. 引证商标九经驳回复审决定准予初步审定,截至本案审理时为在先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Life”与引证商标一至七、九、十、十一、十六在字母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担保;典当;保险经纪;金融管理”等服务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担保;典当经纪;保险承保;金融服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区别于上述引证商标的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