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商标注册中心最新报道关于第45688632号“汤记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申请人于2022年08月31日对第45688632号“汤记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39510053号“汤言己”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极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被申请人多次抄袭他人知名品牌,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同时被申请人申请注册大量商标,无真实的使用意图,具有恶意囤积商标的故意,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及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商标共存易使公众对服务来源及质量产生误认。被申请人基于不正当竞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在申请人不知情的情况下企图以不正当手段注册争议商标,其主观恶意明显。 综上,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及第四十五条的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系被申请人自行设计,具有独特的含义,已在相关公众中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与引证商标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已被宣告无效,不再构成争议商标的阻碍。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应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1、引证商标无效宣告裁定;2、关于第3532759号“汤记”商标的裁定。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是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4月22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43类“备办宴席;饭店”等服务上,经审查于2020年12月20日初步审定在“备办宴席;饭店;餐馆;茶馆;旅馆”服务上并公告,驳回在其余服务上的注册。后经异议决定准予注册,2022年3月21日进行注册公告。
2、引证商标为申请人所有,核定使用在第43类餐厅等服务上,至本案审理时,其已经无效宣告裁定宣告无效并已公告。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关于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属于总则性规定,针对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主张我局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并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商标法》第九条系关于在先权利的总括性条款,一般不作为商标审查的直接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五条属程序性条款。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以下几点:
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根据查明事实可知,鉴于引证商标已被宣告无效,故其不再构成争议商标予以维持的在先权利障碍。另,鉴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时,引证商标已获准注册,故申请人援引《商标法》第三十一条主张争议商标无效,我局不予支持。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之规定。《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带有欺骗性,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产地产生误认”的标识主要指系争商标故意夸大商品或服务的功能、作用,欺骗消费者,容易使公众对商品和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本案申请人的主张不属于该条款所指情形。《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主要是指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的标志。本案申请人的主张不属于该条款所指情形,且本案争议商标本身并没有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因此争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
此外,《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主要是指,系争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商标的时候,采取了向商标行政主管机关虚构或者隐瞒事实真相、提交伪造的申请书件或者其他证据文件,以骗取湖南商标注册行为;或者以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申请人在本案中证明争议商标存在上述情形的证据不足,故我局对申请人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另,本案申请人仅援引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但并未就具体事实和理由进行陈述,故对此我局不予评述。申请人还援引了《商标法》第四条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该主张因缺乏足够证据佐证,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