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专利侵权纠纷案件移送制度(试行)
来源://www.hbcws.com.cn 日期: 2022-09-07
长沙商标注册中心最新报道:湖南省专利侵权纠纷案件移送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加大专利行政执法工作力度,规范专利侵权纠纷案件移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湖南省专利条例》和《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专利侵权纠纷案件是指本省各级专利行政执法部门受理、立案的涉嫌侵犯专利权的案件。
第三条 专利行政执法部门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专利行政执法部门处理。
第四条 各级专利行政执法部门移送案件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事实清楚、证据齐全、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五条 各级专利行政执法部门移送专利侵权纠纷案件时,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管理权限向接受移送的各级专利行政执法部门提交以下有关案件的材料:
(一)本单位有关领导或者主管单位同意移送的意见;
(二)案件的来源及立案材料;
(三)案件检查报告或者调查报告;
(四)有关证据材料;
(五)其他需要移送的材料。
第六条 移送案件时,移送单位应当将所有案件有关材料一并送达接受移送的机关。接受移送的机关在送达证上签名、盖章,并注明日期。
第七条 接受移送的专利行政执法部门在案件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对案件材料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决定予以立案的,应当书面告知移送案件的机关;决定不予立案的,应当说明理由并书面告知移送案件的机关,退回案件材料。
第八条 接受移送的各级专利行政执法部门在决定立案后,应当依法并在规定期限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予以结案,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移送机关。
第九条 受移送的专利行政执法部门接受移送后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专利行政执法部门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第十条 有管辖权的专利行政执法部门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专利行政执法部门指定管辖。
第十一条 专利行政执法部门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共同上级专利行政执法部门指定管辖。
第十二条 专利行政执法部门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意见期间提出。专利行政执法部门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及时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专利行政执法部门;异议不成立的,决定驳回。
第十三条 必要时,上级专利行政执法部门可以把本级专利行政执法部门管辖的专利侵权纠纷案件交下级专利行政执法部门审理。
第十四条 下级专利行政执法部门对它所管辖的专利侵权纠纷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专利行政执法部门处理的,可以报请并移送上级专利行政执法部门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各级专利行政执法部门在案件移送工作中,应当移送而不移送或者违反规定移送的,视情节轻重依法追究有关领导干部和直接责任人员的党纪政纪责任或者给予组织处理。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