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沙商標注冊中(zhong)心最(zui)新報道:第16647402號“康涅克”商標(biao)無效宣告案國(guo)外地理(li)標(biao)志在(zai)中(zhong)國(guo)的保護(hu),對國(guo)外地理(li)標(biao)志中(zhong)文翻譯的保護(hu)
基本案情
爭議商標:
申請人的主要理由:“康涅克”是“COGNAC”的對應音譯,“COGNAC”是法國葡萄蒸餾酒產品的原產地名稱/地理標志,并已在歐盟、法國以及中國作為原產地名稱、地理標志依法予以登記并受到保護。爭議商標是對法國原產地名稱、地理標志“COGNAC”的復制,極易造成消費者的混淆和誤認。請求依據商標法第十六條等條款宣告爭議商標無效。
被申請人答辯認為:申請人提交的證據顯示“COGNAC”的對應中文為“干邑”,“康涅克”并非“COGNAC”對應的中文譯名,爭議商標與“COGNAC”并無直接關系,未侵犯其在先地理標志名稱,請求對爭議長沙商標注冊予以維持。
案件評析
本案焦點問題涉及國外地理標志在我國的保護以及對國外地理標志中文翻譯的保護。
本案中,申請人提交的法國政府1936年5月1日頒布的法令、2009年9月24日頒布的第2009-1146號法令及我國原國家質量監督檢驗總局《關于批準對干邑實施地理標志保護的公告》可以證明,“COGNAC”在中法兩國均作為葡萄蒸餾酒產品的原產地地理標志受到保護,在爭議商標申請注冊日之前已構成我國商標法第十六條第二款所指的地理標志。
爭議商標“康涅克”為前述地理標志“COGNAC”的中文音譯,兩標識整體構成近似;爭議商標指定使用的葡萄酒等商品與申請人地理標志指向的白蘭地商品屬于同一種商品或類似商品。申請人提交的證據足以證明其地理標志“COGNAC”在爭議商標申請日前,在包括中國在內的世界范圍內已經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而被申請人提交的在案證據并不能證明其指定商品來源于上述產區。結合申請人提交的被申請人網店截圖、購買記錄等證據,足以證明被申請人在實際使用中有攀附申請人“干邑”地理標志的主觀故意,難謂正當。因此,爭議商標核定使用在葡萄酒等商品上,容易導致相關公眾誤認為該商品來源于該地理標志所標示的地區或具備相關品質特征,違反商標法第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
對外文地理標志的保護包括對其中文翻譯的保護,外文地理標志的中文翻譯并不限于某一固定官方譯法,能夠使相關公眾反映出該地理標志的中文翻譯形式均可納入其保護范圍,包括音譯。就本案而言,被申請人雖認為中文“干邑”系“COGNAC”對應中文翻譯,且在實際使用中申請人亦多將“干邑”與“COGNAC”共同使用,但“康涅克”作為前述地理標志“COGNAC”的常見中文音譯,理應納入保護范圍。
典型意義
地理標志所標示的商品的特定質量、信譽或者其他特征是在漫長的歷史中逐漸形成的,是大自然的饋贈和廣大勞動人民智慧的結晶。本文通過具體案例,對地理標志的概念、相關法律法規及其適用進行分析說明;同時指出保護外國地理標志時不應局限于官方譯文而忽視音譯等其他翻譯形式,為地理標志提供了有效的法律保護,對維護地理標志市場聲譽、保障消費者合法權益、保證市場競爭有序、優化營商環境具有積極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