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5273617号“天下同仁”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来源:商评委 日期: 2021-05-23
关于第(di)55273617号“天(tian)下(xia)同仁”商(shang)标
驳(bo)回复(fu)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89188号
申请人:北京同仁堂股份有限公司同仁堂药酒厂
委托代理人:北京理士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5273617号“天下同仁”长沙商标注册(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具备突出的显著性和强烈的可辨识度,申请商标与指定使用的商品并无直接关联,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7465371号“天下归仁”商标、第37468100号“天下归仁”商标、第52805407号“天下同归”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权利不稳定,引证商标三已被驳回,不再成为申请商标的在先障碍商标。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已共存或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推广和使用,具有了一定的市场知名度和影响力,具有很高的商业价值。申请商标若被驳回,势必会影响知悉申请商标的消费者的权益,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也会给申请人造成巨大的利益损失。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三在注册审查中被我局予以驳回。据此,引证商标一、二、三现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含有“同仁”,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的复审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不得作为湖南商标注册使用之情形。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理原则,申请人所述在先类似商标取得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长沙商标注册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佳洁
张世莉
谢峥
2022年0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