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環之歌不侵權,岳云鵬本命岳龍剛?岳云鵬本名岳龍剛,出生于河南濮陽,中國內地男相聲演員,影視演員。他早年投身相聲界,拜郭德綱為師,主攻相聲,太平歌詞,竹板書,后多次在中央電視臺春節聯歡晚會參演相聲節目,曾奪得歡樂喜劇人第二季總冠軍。
天津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就北京眾得文化傳播有限公司與萬達彩視傳媒有限公司,岳龍剛,藝名岳云鵬等,關于音樂作品五環之歌侵犯牡丹之歌改編權一案作出終審判決,駁回原告眾得公司的訴訟請求。
法院經審理認為,牡丹之歌是詞,曲作者共同創作的合作作品,其著作權歸屬詞作者喬羽及曲作者呂遠,唐訶共同享有,上訴人不能單獨行使著作權。
五環之歌不侵權
據悉,該案原告方僅為牡丹之歌詞作者喬羽授權的眾得公司,并未涉及曲作者呂遠,唐訶。通過比較可以看出,五環之歌的歌詞構成了一個全新的作品,沒有利用,參考牡丹之歌歌詞的主題,獨創性表達等基本內容,故沒有侵犯牡丹之歌的改編權。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二審案件受理費14702元,由上訴人北京眾得文化傳播有限公司負擔。
五環之歌不侵權上熱搜榜了,那么五環之歌不侵權是什么情況?終于真相了,原來是這樣! 五環之歌大火后,眾得公司認為岳云鵬,本名岳龍剛未經授權擅自將牡丹之歌的歌詞改編成五環之歌用于商演,認為構成侵權。近日,天津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了終審判決,五環之歌的歌詞不構成對歌曲牡丹之歌歌詞的改編,故未侵犯對歌曲牡丹之歌詞作品享有的改編權。
近日,針對五環之歌侵犯牡丹之歌改編權一案,天津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了終審判決,駁回原告(北京眾得文化傳播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五環之歌的歌詞不構成對歌曲牡丹之歌歌詞的改編,故未侵犯對歌曲牡丹之歌詞作品享有的改編權。
據悉,歌曲牡丹之歌是由由喬羽作詞,呂遠,唐訶作曲的,是一首結合作品。該歌曲的作詞人喬羽曾將著作權之財產權利授權給喬方,而喬方則私自將這首歌的改編權,信息網絡傳播權等權利授權給了眾得公司。
五環之歌大火后,眾得公司認為岳云鵬(本名岳龍剛)未經授權擅自將牡丹之歌的歌詞改編成五環之歌用于商演。同時因為這首五環之歌曾被用作電影煎餅俠的主題曲,因此投資拍攝電影的萬達公司,新麗公司,金狐公司也被原告告上了法庭,認為他們四方構成侵權。
根據著作權法規定,以印刷出版,錄音發行,公開演奏演唱,公開放送錄音,廣播,編配和音像混成的方式使用音樂作品,都應征得音樂著作權人的許可,尊重著作權人獲得報酬的權利。改編他人作品應當注意合理使用,確認著作權人并積極溝通交流,尊重作品著作權人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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