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鑫被判賠江歌母親,江歌母親不接受劉鑫道歉,江母訴劉鑫案一審宣判。審判長當庭譴責劉鑫不感恩,法院審理認為,劉暖曦作為江歌的好友和被救助者,對于由其引入的侵害危險,沒有如實向江歌進行告知和提醒,在面臨陳世峰不法侵害的緊迫危險之時,為求自保而置他人的生命安全于不顧,將江歌阻擋在自己居所門外被殺害,具有明顯過錯,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
江秋蓮的獨生女江歌在日本東京被劉暖曦的前男友陳世峰殺害。劉暖曦是江歌在日本留學時的同鄉、好友。案發前兩個多月,劉暖曦因陳世峰不同意與其分手產生爭執而向江歌求助,江歌同意她與自己同住。
審判長當庭譴責劉鑫不感恩
審判現場,審判長譴責劉鑫,現名劉某曦的行為,指出其作為江歌的好友和被救助者,在事發之后非但沒有心懷感恩,對逝者親屬給予體恤和安慰,反而以不當言語相激,進一步加重了他人的傷痛,其行為有違常理人情,應予譴責。
2016年11月2日15時許,陳世峰找到劉暖曦與江歌同住的公寓,上門糾纏滋擾,劉暖曦向已外出的江歌求助。江歌提議報警,劉暖曦以合住公寓違反當地法律、不想把事情鬧大為由加以勸阻,并請求江歌回來幫助解圍。江歌返回公寓將陳世峰勸離。之后,江歌返回學校上課,陳世峰則繼續尾隨劉暖曦并向其發送恐嚇信息。劉暖曦為擺脫其糾纏求助同事充當男友,陳世峰憤而離開并給劉暖曦發信息,稱“我會不顧一切”。
本次城陽法院在判決書中指出,在社會交往中,引入侵害危險、維持危險狀態的人,負有采取必要合理措施以防止他人受到損害的安全保障義務,在形成救助關系的情況下,施救者對被救助者具有合理的信賴,被救助者對于施救者負有更高的誠實告知和善意提醒的注意義務。
本案中,根據現有證據,作為被救助者和侵害危險引入者的劉暖曦,對施救者江歌并未充分盡到注意和安全保障義務,具有明顯過錯,理應承擔法律責任。城陽法院指出,江歌作為一名在異國求學的女學生,對于身陷困境的同胞施以援手,并因此受到不法侵害而失去生命,其無私幫助他人的行為,應予褒揚,其受到不法侵害,理應得到法律救濟。
而劉暖曦作為江歌的好友和被救助者,在事發之后,非但沒有心懷感恩并對逝者親屬給予體恤和安慰,反而以不當言語相激,進一步加重了他人的傷痛,其行為有違常理人情,應予譴責,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并負擔全部案件受理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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