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歌母親訴劉鑫案一審宣判,一審勝訴獲賠69.6萬元,江歌母親江秋蓮訴劉鑫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糾紛一案,在山東省青島市城陽區人民法院一審宣判,法院判決被告劉某曦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江秋蓮各項經濟損失496000元及精神損害撫慰金200000元,并承擔全部案件受理費。劉鑫現已改名劉某曦。

2016年11月3日,江秋蓮的獨生女兒江歌在日本東京被劉某曦的前男友陳世峰殺害。劉某曦是江歌在日本留學時的同鄉,好友。案發前兩個多月,劉某曦因陳世峰不同意與其分手產生爭執而向江歌求助,江歌同意她與自己同住。
江歌母親訴劉鑫案一審宣判
法院審理認為,劉某曦作為江歌的好友和被救助者,對于由其引入的侵害危險,沒有如實向江歌進行告知和提醒,在面臨陳世峰不法侵害的緊迫危險之時,為求自保而置他人的生命安全于不顧,將江歌阻擋在自己居所門外被殺害,具有明顯過錯,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
綜合考量本案的事發經過,行為人的過錯程度,因果關系等因素,法院對江秋蓮主張的有證據支持的各項經濟損失1240279元,酌情支持496000元。對于江秋蓮主張的其他經濟損失,不予支持。江歌在救助劉某曦的過程中遇害,江秋蓮失去愛女,因此遭受了巨大傷痛,后續又為赴國外處理后事而奔波勞碌,而劉某曦在事發后發表刺激性言論,進一步傷害了江秋蓮的情感,依法應承擔精神損害賠償責任。法院根據行為情節,損害程度,社會影響,酌情判令劉某曦賠償江秋蓮精神損害撫慰金200000元。
法院在判決書中指出,扶危濟困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誠信友善是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重要內容。司法裁判應當守護社會道德底線,弘揚美德義行,引導全社會崇德向善。基于民法誠實信用基本原則和權利義務相一致原則:在社會交往中,引入侵害危險,維持危險狀態的人,負有采取必要合理措施以防止他人受到損害的安全保障義務;在形成救助關系的情況下,施救者對被救助者具有合理的信賴,被救助者對于施救者負有更高的誠實告知和善意提醒的注意義務。
劉某曦作為江歌的好友和被救助者,在事發之后,非但沒有心懷感恩并對逝者親屬給予體恤和安慰,反而以不當言語相激,進一步加重了他人的傷痛,其行為有違常理人情,應予譴責,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并負擔全部案件受理費。據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根據民事訴訟法規定,如當事人不服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城陽區人民法院遞交上訴狀,上訴到山東省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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